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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配套商品房 不再受"5年禁售"限制
发布日期:2009/10/13 8:44:33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参照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定回购价,房源再次供应不受“5年禁售”限制

◆回购条件: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

◆回购价格: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

即日起,对于上海已经拥有住房的原动拆迁市民来说,其拆迁所得的配套商品房不用等到5年禁售期满,只需取得房产证满2年就可以通过政府回购形式变现。不过,这部分配套商品房回购后将仍旧用于动迁安置。昨天,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在“中国上海”网发布。

评估费由房管局承担

《办法》规定,上海取得产证未满5年的配套商品房也将可以通过政府回购方式变现。即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办法》称,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置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置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报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回购房屋必须满足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两项条件,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产权人按本试行办法规定,将房屋转让给回购实施部门的,免收政府收益。

在回购价格上,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房屋评估费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并可计入回购成本。

《办法》规定,回购房屋必须用于市重大工程、重点旧改项目动迁安置,并在动迁协议中明确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回购房屋供应后,不受5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同时新的产权证上将不出现配套商品房字样。回购房屋的安置价格,由区县房管部门结合回购价格、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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