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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买下的商铺,足足四年也没办好过户手续。四年里该商铺竟被卖家杨某私自抵押了两次,而“房主”谢先生却一直被蒙在鼓里。日前,自家商铺突遭法院查封,得知真相的谢先生把卖家杨某告上法院。
2002年12月,谢先生从杨某手中买下蓬莱路上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的商铺,总价200万元。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仅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谢先生购买蓬莱路私有房产计贰佰万元整,各项税费由各自承担。”双方口头协议约定: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以杨某名义出租,所得
租金由他按季度收取后转交给谢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前,杨某把产证交给谢先生保管。
2003年2月,杨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为每月1.25万元。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杨某收取的商铺租金如数转交给谢先生。期间,谢先生曾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见租金如数到手,谢先生也就放宽了心。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早在2005年8月,杨某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名取走了房地产权证,私下里早已把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贷得150万元款,抵押
期限为半年。2006年1月,在抵押到期前的一个月,杨某再次将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抵押出去,抵押期限为两个月。
日前,该商铺因涉及到其他案子被法院查封。此时,真正的“房主”谢先生才大吃一惊。权益遭受到了重大侵害的谢先生将杨某告上法院。
黄浦法院受理了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买卖双方未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从谢先生提供的杨某出具的房款收条、房屋租赁合同来看,谢先生已履行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义务,杨某也予以接受,双方存在买卖合意,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杨某未履行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现在,杨某又下落不明,该房屋又被查封,所以,法院支持谢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请。经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房地产估价公司估价,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格为288.054万元。据此,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杨某退还20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谢先生经济损失88.054万元。
记者手记
一个简单的过户登记手续足足拖了4年。现在卖家已“蒸发”,288万余元追偿困难,买家谢先生很可能房财两失。房屋作为不动产,必须通过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权利转移。产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明,及时登记过户是买房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根本保障。否则很容易让人钻空子,一房多“当”。购房者在购买前应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情况,买房后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还应签订完备的书面买卖合同,以便维权。
关键字:商铺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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