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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类人可提公积金交房租 十月一日起试行
被提取人须出具书面同意书
发布日期:2009/7/6 8:20:50  作者:  来源:文汇报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于日前在市公积金网公布。根据该试行《办法》,本市三类人群,即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职工,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还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此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被提取人须出具书面同意书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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