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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可能成为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隐性条件
迁入户口
发布日期:2009/6/29 8:41:23 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六、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八、关于轮候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按下述方式执行: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九、其他 (十九)持证人员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内容导航】 第06页   迁入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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