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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发布日期:2009/3/24 13:12:38  作者:  来源: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财政部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86)交公路字633号

1986年9月10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2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87)交公路字64号

1987年2月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3

交通部、财政部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90)交运字136号

1990年3月5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4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91)交工字714号

1991年10月1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5

交通部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交财发(1993)541号

1993年5月25日

 

6

交通部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发(1993)749号

1993年7月22日

 

7

交通部

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交审计发(1995)975号

1995年10月18日

 

8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交基发(1995)1199号

1995年12月13日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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