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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谨防房屋租赁销售合同三类"诈骗犯罪"
发布日期:2008/10/22 10:02:48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针对近期案件发生情况,警方提醒谨防房屋租赁销售合同诈骗三类犯罪形式。

    一、 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实施诈骗。房屋中介公司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他们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而他们则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
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二、 虚构房产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不法分子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发布“门面房转让”的虚假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声称因工作调动关系,要迁移到其他地方居住,急于出售在海口虚有的某套房产,且出售价格便宜。

    三、 一房多卖实施诈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或者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

    针对以上情况,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租赁、购买房屋过程中莫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在购房时要审查房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相关证书,要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提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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