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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老伯的前妻过世了五年后,经人介绍李老伯认识了陈老太,陈老太的前夫也是因病过世四年了。认识了半年后,李老伯与陈老太领取了结婚证书,陈老太也由浦西的儿子家搬到了李老伯在浦东承租的一套公有住房内。婚后,两位老人相互照顾,一直生活得很好,有空还一起去小区的活动室打打小麻将。
2003年,李老伯将自己承租的这套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当时在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时,成年同住人一栏写的
是陈老太的名字,并且陈老太也签字了,产权证上只写了李老伯一个人的名字。李老伯告诉陈老太虽不写陈老太的名字,陈老太也是有份的。因为当时和李老伯的感情不错,所以陈老太也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上。
但在2007年初,李老伯身体略感不适,就去医院检查,后来检查出李老伯患了重病,随时有生命危险。陈老太就将李老伯患病的消息告诉了李老伯的儿女,期间陈老太也一直照顾李老伯。李老伯住院的时候,陈老太仍在那套房屋内居住。但到了2007年中旬,李老伯的大儿子来到了陈老太的住处,将这套房屋断水,断电,使陈老太根本无法居住下去。后经双方家人协商,李老伯的大儿子给陈老太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在2008年2月让陈老太住在这套房屋里。无奈之下,陈老太搬离了这套住了十几年的房屋。
2008年2月底李老伯过世,经他人提醒陈老太去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这套房屋的相关资料,发现这套房屋的产权人已变成了李老伯的大儿子,而且是李老伯卖给大儿子的。这时,陈老太再要求住到这套房屋时,李老伯的大儿子说房屋是他的,陈老太无权居住。最后,陈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老伯与其大儿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而言,该房屋为李老伯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与陈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产权房,该房屋应属李老伯和陈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李老伯在未征得陈老太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分了该房屋,明显侵犯了陈老太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利。李老伯的大儿子明知陈老太与自己父亲李老伯的夫妻关系,在没有征求陈老太的意见下受让了该房屋,客观上损害了陈老太的合法权益。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老伯与其大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陈老太的利益,故李老伯与其大儿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李老太与其儿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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