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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女士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面积发生变化,主要是因为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发生了变化,房屋的使用面积并没有任何变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误解范围。即使是存在误解,房屋的面积出现11%-12%的差,未达到重大程度、造成较大损失。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签约后才知事实应属重大误解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先生
与裴女士签订合同时,确实没有具体约定房款的单价,而是确认了房屋面积与房屋的总价款。但根据房屋买卖的惯常方式,影响房屋总价款的因素,应该包含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朝向、楼层等因素,而决定房屋总价款的两大直接因素,就是房屋的每平方米的单价及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确认,来源于产权证书的记载或测绘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实测。
刘先生与裴女士签订合同时,其知晓的房屋面积为62.62平方米,故与裴女士约定了房屋总价款86万元,这是基于对相同地段房屋单价的认识及房屋面积等因素所决定。而经过实测,诉争之房实际面积为70.22平方米,刘先生是在与裴女士签约之后,才得知此事实。因此,刘先生与裴女士所订的合同,是属于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裴女士的诉讼请求。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法官提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条:
1、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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