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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纯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两者构成组合贷款。其中纯公积金贷款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受理;组合贷款由各受托商业银行受理。2007年我们又开辟了网上贷款的申请受理通道。
公积金贷款申请事项
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本市职工。
申请条件: 1、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借款人家庭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3、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贷款额度: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只有一个人申请贷款或非首次购买住房的家庭,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总计不超过30万元。一手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80%,二手房不超过总房价的70%。
贷款期限: 最长期限为30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15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的5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新政策: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做如下调整:
一、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调整分两种情况:
1、有二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总计不超过30万元。
二、其他已有明确的贷款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 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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