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房产网新闻专区-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5-2 12:11:10  来源:中国上海  访问人数: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关键字:户口 管理 通知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的真实性。(责任编辑 小徐)
免费租房/二手房信息-51房产网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1-51099808 上海合租房 上海租房 上海二手房
Copyright 2002 51房产网-倍佳网络 邀友网 上海热线企业邮箱 商务领航论坛 企信通 上海企业邮箱
沪ICP备05005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