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房产网新闻专区-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5-2 12:11:10  来源:中国上海  访问人数: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沪公发[2005]171号根据2008年3月8日《上海市

  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键字:户口 管理 通知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的真实性。(责任编辑 小徐)
免费租房/二手房信息-51房产网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1-51099808 上海合租房 上海租房 上海二手房
Copyright 2002 51房产网-倍佳网络 邀友网 上海热线企业邮箱 商务领航论坛 企信通 上海企业邮箱
沪ICP备05005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