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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若房屋所有本市居民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上海市公安局日前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做了部分修改,并已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全文]
在针对新生儿的户籍上,新规定明确,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特殊情况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市公安局同时提醒市民,若是居民违反新的户籍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纠正;而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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