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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联合披露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细则
三部门联合披露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细则
发布日期:2008-5-2 12:07:31  来源:新民网  访问人数:

  4月9日,记者了解到,市政府网站于今日公布了由市房地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出的、《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对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的细则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贷款,需要查询家庭已经登记(包括权属登记和预告登记,下同)的住房面积情况的,应当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经审查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贷款银行审查的《借款人家庭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书)》(简称《情况表》);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户籍证明。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贷款银行审查的《情况表》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的住房面积,并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映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结果。

  三、有关查阅费用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沪财预联[2005]004号)收取。

  四、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规定;非按本通知规定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得作为贷款银行审核的依据。

  据了解,今年2月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至2007年末,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2平方米。结合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可以得知,上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2.2平方米的借款人,经房地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可在二次购房时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

    关键字:住房 借款人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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